地役权消灭的主要原因解析 常见导致地役权终止的情形盘点

地役权消灭的主要原因解析——常见导致地役权终止的情形盘点

一、引言

地役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利用价值,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72条至第385条的规定,地役权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和适用范围。然而,地役权并非永久存在,它可能因多种原因而消灭。本文旨在结合相关法律条文和实际案例,解析地役权消灭的主要原因,并盘点常见导致地役权终止的情形。

二、地役权消灭的主要原因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地役权消灭的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类:

1. 约定存续期间届满

根据《民法典》第384条的规定,地役权可以约定存续期间。若双方当事人在设立地役权时约定了明确的存续期间,当地役权期限届满时,地役权即归于消灭。

案例:在“张某与李某地役权纠纷案”中,张某因通行需要,与李某签订了为期十年的地役权合同。合同明确规定,张某可以在李某土地上通行十年。十年期满后,张某继续使用李某土地,李某提出异议,法院判决地役权因存续期间届满而消灭,张某不得继续使用李某土地。

2. 地役权的目的实现不能

地役权设立的目的如果因客观原因无法实现,地役权即归于消灭。《民法典》第383条规定,地役权的目的无法实现时,地役权消灭。

案例:在“王某与赵某地役权纠纷案”中,王某因取水需要在赵某土地上设立地役权,后因自然环境变化,水源枯竭,取水目的无法实现,法院判决地役权因目的无法实现而消灭。

3. 地役权人放弃权利

地役权人可以主动放弃地役权,地役权因权利人放弃而消灭。《民法典》第382条规定,地役权人可以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放弃地役权。

案例:在“刘某与陈某地役权纠纷案”中,刘某因通行需要在陈某土地上享有地役权,后刘某自行修建道路,不再使用陈某土地,且未提出继续使用的要求,法院认定刘某以默示方式放弃地役权,地役权消灭。

4. 供役地灭失

供役地是地役权设立的基础,若供役地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灭失,地役权随之消灭。《民法典》第383条规定,供役地灭失时,地役权消灭。

案例:在“孙某与吴某地役权纠纷案”中,孙某在吴某土地上享有通行地役权,后吴某土地因地震完全灭失,法院判决地役权因供役地灭失而消灭。

5. 供役地权利人依法解除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385条的规定,供役地权利人在地役权人违反约定或不合理使用供役地时,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地役权随之消灭。

案例:在“周某与郑某地役权纠纷案”中,周某在郑某土地上享有通行地役权,但周某在使用过程中擅自扩大通行范围,严重影响郑某土地的使用,郑某依法解除合同,法院判决地役权因合同解除而消灭。

6.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也可能导致地役权消灭,如国家征收供役地等。

案例:在“李某与王某地役权纠纷案”中,李某在王某土地上享有地役权,后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王某土地,地役权因供役地被征收而消灭。

三、结论

地役权的消灭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包括约定存续期间届满、地役权的目的实现不能、地役权人放弃权利、供役地灭失、供役地权利人依法解除合同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在实际操作中,当事双方应充分了解这些消灭原因,并在设立地役权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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