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合同是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核心工具。然而,由于语言的模糊性或当事人的疏忽,合同条款有时会出现约定不明的情况。这种不明在涉及用益物权的纠纷中尤为复杂,因为用益物权本身涉及对他人之物的使用和收益。当合同约定不明时,如何厘清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合同解释原则是解决此类纠纷的关键工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5条,合同解释应遵循文义解释、整体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和诚信解释等原则。首先,文义解释要求以合同所使用的文字词句为出发点,结合日常语言习惯和专业术语进行解释。例如,在一宗土地租赁合同中,若对土地使用范围描述不清,法院通常会结合合同其他条款及当事人的实际行为来界定使用权的具体范围。
整体解释原则强调合同各条款之间的相互关系。在实践中,若某一具体条款出现歧义,法院会参考合同的其他部分,甚至前言和附录,以获取更为全面的理解。例如,在一份涉及农地使用权的合同中,若对农作物种类未明确约定,法院可能会参考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等相关条款,以推断当事人的真实意图。
目的解释原则要求考虑合同订立的根本目的。用益物权合同通常旨在实现物的使用价值和收益功能。因此,在解释合同时,法院会充分考虑如何最大化地实现这些目的。例如,在一宗房屋使用权纠纷中,若合同对居住人数未作明确限制,法院可能会根据合同目的及常理,判定合理的居住人数限制。
习惯解释原则强调在合同解释中考虑交易习惯和行业惯例。特别是在农村土地承包等涉及地方习惯的合同中,地方性习惯可能会成为解释合同的重要依据。例如,若某地习惯允许承包人在土地上种植特定作物,即使合同未明确约定,法院也可能依据习惯解释原则予以认可。
最后,诚信解释原则要求法院在解释合同时,充分考虑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以善意履行合同,并在合同解释中体现这一精神。例如,在涉及长期租赁的用益物权合同中,若合同对租金调整机制未作明确约定,法院可能会依据诚信原则,结合市场行情和租赁双方的利益平衡,作出合理判定。
总结而言,合同约定不明引发的用益物权纠纷,需要借助合同解释原则加以厘清。文义解释、整体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和诚信解释等原则,既独立发挥作用,又相互补充,共同确保合同解释的公正与合理。在司法实践中,灵活运用这些原则,有助于准确界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