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抵押期间转让权探讨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而将其拥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债权人的行为。在抵押期间,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权,我国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以下将结合相关法律条文和案例,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期间的转让权进行探讨。

法律条文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其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转让权的法律性质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期间,抵押人对建设用地使用权仍然享有所有权,但其处分权受到限制。根据上述法律条文,抵押人在抵押期间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应当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这种同意可以是事前同意,也可以是事后追认。如果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财产,该转让行为对抵押权人不发生效力。

转让权的行使

在实践中,抵押人如果需要在抵押期间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 通知抵押权人:抵押人应当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其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意图。
  2. 征得同意:抵押人需要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转让合同,审查交易的合理性。
  3. 清偿债务或提存:在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后,抵押人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用于清偿抵押权人的债权,或者将价款提存。

案例分析

假设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0万元,以其拥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抵押。在借款期间,甲公司因资金需求,希望将该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丙公司。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甲公司需先征得乙银行的同意。如果乙银行同意转让,甲公司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用于清偿乙银行的债权,或者将价款提存,确保乙银行的债权不受损害。

如果甲公司未征得乙银行同意,擅自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给丙公司,乙银行可以主张该转让行为无效,继续对该建设用地使用权行使抵押权。

结论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并确保抵押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或有保障。这不仅保护了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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