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权能在城乡产权交易中的权益保障 —

用益权能在城乡产权交易中的权益保障 ——聚焦城市农村市场建设与监管之道

引言

随着我国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城乡产权交易市场日益活跃,尤其是在农村土地和城市不动产的交易中,如何保障用益权能的合法性和稳定性成为关键议题。用益权能,即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是财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条文和案例,探讨用益权能在城乡产权交易中的权益保障问题,并提出市场建设和监管的有效路径。

一、用益权能的法律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常见的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1. 土地承包经营权(《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

  2. 建设用地使用权(《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四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并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3. 宅基地使用权(《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二、城乡产权交易中的用益权能保障

在城乡产权交易中,用益权能的保障涉及到多方面的法律问题,包括产权界定、流转程序、收益分配以及市场监管等。

  1. 产权界定

在城乡产权交易中,首先要明确产权的归属。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因此,在交易过程中,必须确保用益物权的登记和公示,以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案例:在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中,由于承包方未办理登记手续,导致流转后的经营权人无法对抗第三方的权利主张。最终,法院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定未经登记的流转合同不具有对抗效力。

  1. 流转程序

用益物权的流转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例,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报发包方备案。同时,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案例:某农户将其承包的土地出租给一家农业公司,但由于未报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导致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法院强调,流转程序的合法性是保障用益权能的重要前提。

  1. 收益分配

用益物权的收益权是其核心内容之一。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土地享有收益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案例: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擅自将村民承包的土地出租给第三方,并将租金据为己有。村民提起诉讼,法院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行为构成侵权,责令其返还非法所得并赔偿损失。

三、城乡产权交易市场的建设与监管

  1. 市场建设

城乡产权交易市场的建设需要政府、市场主体和农民共同参与。政府应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应建立健全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提供信息发布、合同签订、产权变更等一站式服务。

  1. 市场监管

市场监管是保障城乡产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交易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交易行为的合法性和透明度。同时,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理交易纠纷,维护市场秩序。

案例:某地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在交易过程中发现多起违规操作行为,立即启动调查程序,并会同相关部门对涉事人员进行严肃处理。此举有效维护了交易市场的公平公正,保障了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结论

用益权能在城乡产权交易中的权益保障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涉及到产权界定、流转程序、收益分配以及市场监管等多个方面。通过完善法律法规、规范交易行为、加强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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