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中的用益物权处分权能挑战 ——用益物权应用与管理问题探析
引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日益成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因其集约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城市管理效率的优势,逐渐成为各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然而,在这一过程中,涉及的用益物权问题,尤其是用益物权的处分权能,面临诸多挑战。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条文和案例,探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中的用益物权应用与管理问题。
一、用益物权的基本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至第三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常见的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等。
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中,涉及的主要是用益物权中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这些权利的行使和处分在实际操作中面临诸多法律问题。
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中的用益物权问题
-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与处分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四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设立。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中,建设单位需要取得地下空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然而,地下空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和地上部分的使用权取得存在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土地使用权的审批:地下空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包括规划许可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签订。
- 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有明确的期限限制,地下空间的使用权期限如何设定以及与地上部分的关系需要明确。
案例:在某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中,建设单位与土地所有权人签订了地下空间使用权出让合同,但在实际建设过程中,发现该合同未明确使用权期限,导致后续建设和管理出现纠纷。最终,法院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定合同无效,要求重新签订合同并明确使用权期限。
- 地役权的设立与行使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是指为了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中,地役权的设立是为了保障管廊的通行和维护。
案例:某市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中,需要穿越某小区的地下空间。为此,建设单位与小区业主签订了地役权合同,约定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用,并明确了通行和维护的具体要求。但在实际施工中,小区业主认为施工影响了其正常生活,提起诉讼。最终,法院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定建设单位在合理范围内行使地役权,并要求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 用益物权的处分权能挑战
用益物权的处分权能是指权利人可以将用益物权转让、出租、抵押等。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中,用益物权的处分权能面临以下挑战:
- 转让与出租: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四条,用益物权人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其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地下综合管廊的特殊性,其转让和出租需要考虑多方利益,包括土地所有权人、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等。
- 抵押: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七条,用益物权人可以将其权利抵押。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地下综合管廊的收益不确定性和风险较高,金融机构对其抵押持谨慎态度。
案例:某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单位将其部分管廊使用权出租给某通信公司,但在租赁合同中未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导致后续管理出现纠纷。最终,法院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定租赁合同无效,要求重新签订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用益物权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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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法律法规:针对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中的用益物权问题,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地下空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的具体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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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合同管理:在用益物权的取得、行使和处分过程中,建议加强合同管理,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避免